什么是三权分立与为什么是三权分立
什么是三权分立与为什么是三权分立
作者:燕王会 提交日期:2010-04-01 21:57:59 1#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各自独立,三权中任何两种权力都不能同时掌握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三权分立来自于分权理论。为什么要分权?除了“权力滋生***,绝对权力就滋生绝对***”这个常识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什么是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与我打官司,那么,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既不能是你的爸爸,也不能是我的儿子。这就是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保证裁决者独立于发生冲突的双方之外,不受其中任何一方与自己利害关系的干涉。按孟德斯鸠的说法,政治权力必须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任何两种权力都不能同时掌握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孟德斯鸠从保护公民自由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孟德斯鸠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宪法上的平等地位,并更明确地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既然三权分立来自于分权理论,那么,分权有多种分法,可以是政法二分(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二分),还可以是超过三种的分法。为什么偏偏是三分?结合孟德斯鸠的理论,我们就会发现三权分立其实是各种分权方式的折中方案。如果是简单的政法二分,虽然可以使行政者在遭到司法控告时,与原告平等地站在法官面前(如果政法合一,就成了你控告他,之后由他或他所控制的人审判这个案件,违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但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合在一起,就会导致“自己订的法律,自己来执行”,也还有粗陋的地方;如果多于三分,又会显得繁琐。可以说,三权分立是在过少与过多间的折中方案。
有人说,你讲的东西只属于西方。对于这种人,我只能嘲笑他对中国历史的无知,甚至是对中华文明的侮辱。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西汉汉文帝时的事情:
汉文帝出巡经过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有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了出来,皇帝车驾的马受了惊。于是命令骑士捉住这个人,交给了廷尉张释之。张释之审讯那个人。那人说:“我是长安县的乡下人,听到了清道禁止人通行的命令,就躲在桥下。过了好久,以为皇帝的队伍已经过去了,就从桥下出来,一下子看见了皇帝的车队,马上就跑起来。”然后廷尉向皇帝报告那个人应得的处罚,说他触犯了清道的禁令,应处以罚金。文帝发怒说:“这个人惊了我的马,我的马幸亏驯良温和,假如是别的马,说不定就摔伤了我,可是廷尉才判处他罚金!”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应该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就这样规定,却要再加重处罚,这样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而在那时,皇上您让人立刻杀了他也就罢了。现在既然把这个人交给廷尉,廷尉是天下公正执法的带头人,稍一偏失,而天下执法者都会任意或轻或重,老百姓岂不会手足无措?愿陛下明察。(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许久,皇帝才说:“廷尉的判处是正确的。”
张释之执法的故事令我回味无穷。因为张释之这个古人用寥寥几语便概括出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分权理论的基本精神。我们有必要弄清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法治是指以法治国,或是法律主治。我格外喜欢法律主治这个解释。什么是法律主治,什么是主治?凡为此国公民,无论其属于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在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人与人发生冲突时,有多种评判标准,但是,法律是作为第一评判标准,也就是说,当法律评判标准与其他评判标准发生矛盾时,要以法律评判标准为准。在法律主治之下,“刁民”无论怎样惹行政者恼火,只要他不触犯法律,他就受到法律保护,行政者更不得指使司法人员迫害他。法治是指如何行法,法治进步意味着行法越来越公正;法制是指如何订法,法制进步意味着制定法律越来越严密和科学。法律的威严和尊严便在于公正(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行政行的是政令。请注意,政令不是法律。行政人员可以发出政令,但他不是司法人员,也不是立法机关。以现代法学来看,汉文帝是原告,那个惊驾的人是被告,张释之是法官。当时的法律是触犯清道的禁令,应处以罚金,但汉文帝却要求加重处罚,那么,汉文帝发出的是政令,而不是法律。如果张释之听命于政令,就等于汉文帝既当原告又当法官,判决结果还能公正吗?张释之的“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虽然不属于完全的三权分立,但确是三权分立的雏形:政法二分。行政者不能既当原告又当法官,司法要独立,法律的公正只能在独立中产生。张释之可以被奉为中国分权理论和三权分立的先驱。
如果连政法二分都做不到,将三权合在一起,危害性极大。试想一下,我既当行政者,又当司法者,我发的政令就是法律,自己执行自己订的法律,那么,我就是法,但我也无法无天了。被我伤害的百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也得不到丝毫的公正判决。三权合一的最大危害便是执政犯法,人民被一群犯罪分子统治!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无权无势的人,请看看张释之的故事,之后再看看你所面对的权力分配方式,你就会明白一切!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各自独立,三权中任何两种权力都不能同时掌握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三权分立来自于分权理论。为什么要分权?除了“权力滋生***,绝对权力就滋生绝对***”这个常识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什么是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与我打官司,那么,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既不能是你的爸爸,也不能是我的儿子。这就是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保证裁决者独立于发生冲突的双方之外,不受其中任何一方与自己利害关系的干涉。按孟德斯鸠的说法,政治权力必须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任何两种权力都不能同时掌握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孟德斯鸠从保护公民自由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孟德斯鸠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宪法上的平等地位,并更明确地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既然三权分立来自于分权理论,那么,分权有多种分法,可以是政法二分(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二分),还可以是超过三种的分法。为什么偏偏是三分?结合孟德斯鸠的理论,我们就会发现三权分立其实是各种分权方式的折中方案。如果是简单的政法二分,虽然可以使行政者在遭到司法控告时,与原告平等地站在法官面前(如果政法合一,就成了你控告他,之后由他或他所控制的人审判这个案件,违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但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合在一起,就会导致“自己订的法律,自己来执行”,也还有粗陋的地方;如果多于三分,又会显得繁琐。可以说,三权分立是在过少与过多间的折中方案。
有人说,你讲的东西只属于西方。对于这种人,我只能嘲笑他对中国历史的无知,甚至是对中华文明的侮辱。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西汉汉文帝时的事情:
汉文帝出巡经过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有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了出来,皇帝车驾的马受了惊。于是命令骑士捉住这个人,交给了廷尉张释之。张释之审讯那个人。那人说:“我是长安县的乡下人,听到了清道禁止人通行的命令,就躲在桥下。过了好久,以为皇帝的队伍已经过去了,就从桥下出来,一下子看见了皇帝的车队,马上就跑起来。”然后廷尉向皇帝报告那个人应得的处罚,说他触犯了清道的禁令,应处以罚金。文帝发怒说:“这个人惊了我的马,我的马幸亏驯良温和,假如是别的马,说不定就摔伤了我,可是廷尉才判处他罚金!”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应该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就这样规定,却要再加重处罚,这样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而在那时,皇上您让人立刻杀了他也就罢了。现在既然把这个人交给廷尉,廷尉是天下公正执法的带头人,稍一偏失,而天下执法者都会任意或轻或重,老百姓岂不会手足无措?愿陛下明察。(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许久,皇帝才说:“廷尉的判处是正确的。”
张释之执法的故事令我回味无穷。因为张释之这个古人用寥寥几语便概括出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分权理论的基本精神。我们有必要弄清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法治是指以法治国,或是法律主治。我格外喜欢法律主治这个解释。什么是法律主治,什么是主治?凡为此国公民,无论其属于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在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人与人发生冲突时,有多种评判标准,但是,法律是作为第一评判标准,也就是说,当法律评判标准与其他评判标准发生矛盾时,要以法律评判标准为准。在法律主治之下,“刁民”无论怎样惹行政者恼火,只要他不触犯法律,他就受到法律保护,行政者更不得指使司法人员迫害他。法治是指如何行法,法治进步意味着行法越来越公正;法制是指如何订法,法制进步意味着制定法律越来越严密和科学。法律的威严和尊严便在于公正(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行政行的是政令。请注意,政令不是法律。行政人员可以发出政令,但他不是司法人员,也不是立法机关。以现代法学来看,汉文帝是原告,那个惊驾的人是被告,张释之是法官。当时的法律是触犯清道的禁令,应处以罚金,但汉文帝却要求加重处罚,那么,汉文帝发出的是政令,而不是法律。如果张释之听命于政令,就等于汉文帝既当原告又当法官,判决结果还能公正吗?张释之的“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虽然不属于完全的三权分立,但确是三权分立的雏形:政法二分。行政者不能既当原告又当法官,司法要独立,法律的公正只能在独立中产生。张释之可以被奉为中国分权理论和三权分立的先驱。
如果连政法二分都做不到,将三权合在一起,危害性极大。试想一下,我既当行政者,又当司法者,我发的政令就是法律,自己执行自己订的法律,那么,我就是法,但我也无法无天了。被我伤害的百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也得不到丝毫的公正判决。三权合一的最大危害便是执政犯法,人民被一群犯罪分子统治!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无权无势的人,请看看张释之的故事,之后再看看你所面对的权力分配方式,你就会明白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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